• 档案馆简介
  • 历史沿革
  • 机构设置
  • 历任馆长
  • 大事记
  • 馆藏指南
  • 档案查询
  • 利用指南
  • 预约查档
  • 远程利用链接
  • 业务指导
  • 立卷归档
  • 软件使用
  • 数字档案
  • 常见问题
  • 综合档案链接
  • 声像档案链接
  • 国家法规
  • 地方法规
  • 学校规章
  • 馆内规定
  • 档案编研
  • 校史研究
  • 项目申报
  • 学术成果
  • 校园变迁
  • 校史展览
  • 校庆专辑
  • 师大纪事
  • 档案征集
  • 档案捐赠
  • 档海拾贝
  • 兰台岁月
工作动态

教育部:高校档案可有偿供个人或商业使用

发布日期:2008-09-15  

 

新华网北京9月14日电(记者吴晶、刘奕湛)近日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指出高校档案机构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该办法由教育部和国家档案馆联合制订,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分为总则、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设置、条件保障等五章。

办法规定: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办法指出,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以及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不对外公布。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高校档案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

办法要求,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的高校应设立档案馆。未设立档案馆的高校应设立综合档案室。有条件的高校档案机构,可以申请创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依照办法规定,高校档案机构,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如果玩忽职守,造成高校档案损坏、丢失或擅自销毁档案,擅自出卖或赠送、交换档案,高校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址:芜湖市九华南路 安徽师范大学花津校区敬文图书馆七楼  邮编:241003
电话:0553-5910717     Email:archives@ahnu.edu.cn           栏目链接
Copyright ©2014 Anhui Normal University Archive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