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服务机制创新是档案界的热点话题之一。目前,全国各地的省、市、县(区)档案局(馆)已普遍建立或正在筹备建立现行文件服务中心(也有的称为文档资料服务中心、文件资料服务中心或现行文件阅览室)。对此,档案界是一片叫好之声,认为“档案部门开展现行文件利用工作,是档案工作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是档案部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行动,对于扩大档案部门的影响、加强档案部门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利民、利政、利档之举”,是“对档案馆功能的拓展和对档案工作的创新”[1]但吴雁平同志在经过思考后撰文认为,“从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角度看,在开展这项工作时还有一些值得注意与完善的地方”,即“从提供现行文件服务的主体上看,有越权行政(事)之嫌”,“从接收现行文件进馆的时限上看,与现行有效的档案法规相抵触”,“从要求现行文件进馆的依据上看,存在无法律依据或依据失当”,“从提供现行文件服务的授权上看,存在主体不当之处”。应当说,这些认识是完全正确的。吴雁平同志还得出结论:“在不断创新与探索档案服务机制的同时,适时地通过立法或修改已有的法律法规,将创新与探索的成果合法化”,主张先进行立法,后依法行政,依法行事,依法治档。这一认识也是很有见地的。但吴雁平同志非常赞同珠海市经人大审议通过《珠海市档案条例》从而确定文件管理中心法律地位的做法,认为这样做就“使档案局(馆)提供现行文件利用与现行法律法规上的冲突得以解决”,“为更好的服务社会和公众提供了好的范例”[2]。笔者以为,吴雁平同志所持的文件管理中心能替代现行文件阅览中心的这一认识却是值得商榷的。
1、文件管理中心的建立并没有完全解决提供现行文件利用与现行法律法规上的冲突问题
文件管理中心在我国还是一种新型的文件管理机构。在文件管理中心出现以前,我国机关单位普遍设立的是档案室,就是现在,档案室在数量上还是占绝对的统治地位。在档案室模式下,《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省辖市(州、盟)和县级以下机关应将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10年左右,向有关的档案馆移交;省级以上机关应将永久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20年左右,向有关的档案馆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档案馆的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而机关单位的档案则没有向社会开放的义务。因此,从我国的档案法规中是找不到提供现行文件利用的相关条文的。其实,这也不难理解,由于我国的现行文件与档案分属两个不同的管理系统,档案法律法规的立足点是档案而不是作文件,有没有必要从事现行文件的提供利用工作?从我国档案局(馆)建立现行文件阅览中心的实践来看,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是经过同级党委、政府的批准而设立的。很显然,在依法行政的今天,没有法律法规上依据的做法自然会引起人们的质疑。而珠海市人大通过立法形式确立文件管理中心的法律地位,“其职责任务是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完毕的文件的接收、整理、鉴定、保管和提供相应服务。”[3]这样,珠海市文件管理中心便合法地承担起了现行文件的提供利用工作。笔者为什么认定文件管理中心的建立并没有完全解决提供现行文件利用与现行法律法规上的冲突问题呢?就是因为珠海市文件管理中心接收的只是处理完毕的文件。根据我国文件转化为档案的条件,档案是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按照一定的规律集中保存起来的文件。据此,珠海市文件管理中心接收的应该就是档案。若此,珠海市文件管理中心确切地应称为档案管理中心。当然,如果依据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我们可引入文件(大文件概念)和现行文件概念,那么文件自形成或收到之日起就是现行文件,处理完毕的文件即使移交到档案室或文件管理中心,大部分还足现行文件。因此,珠海市文件管理中心开展现行文件的提供利用服务既有法律依据又切实可行。但不能不指出的是,文件管理中心接收的只是处理完毕的文件,换句话说,机关单位并不是自现行文件形成或收到之日起就将现行文件移交给文件管理中心。尽管我们现在还不知道《珠海市档案条例》规定的文件管理中心接收处理完毕文件的时间要求,但可以参照的是,经深圳市人大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列人文件中心接收范围的文件,在办理完毕的第二年的六月底前移交”[4]。这与《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向档案室移交档案的时间在第二年上半年是吻合的,而且珠海市为了设立文件管理中心已经撤消了原有的档案室。可见,现行文件自形成或收到之日起,到移交之前的这一段时间是在相关的文书处理部门暂存着,根本不可能向社会提供利用。文件管理中心的建立并没有完全解决提供现行文件利用与现行法律法规上的冲突问题。正因为如此,笔者才认为即使是依法建立的文件管理中心也不能完全行使现行文件阅览中心的职能。深圳市也依法建立了文件中心,但并没有因此而取消文件资料服务中心,文件中心与文件资料服务中心都继续存在着,就是一个极好的明证。
2、以立法形式保证政府公共信息公开是现行文件向社会提供利用的必由之路
鉴于文件管理中心接收的并不是形成(收到)、处理过程中的现行文件,只是处理完毕的现行文件,而且这种处理完毕的现行文件在第二年上半年底以前才能移交。但社会上对内容涉及政策性、法规性、公益性、服务性的现行文件的利用需要尤其迫切。在这种情况下,档案局(馆)主动要求设立现行文件阅览中心,在同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一个个现行文件阅览中心便应运而生,承担起了现行文件向社会提供利用的工作。
有必要指出的是,由于缺乏理论和法律依据,档案局(馆)开办的现行文件阅览中心应当是暂时的。一旦我国进行立法,明确政府公共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开,形成政府公共信息的政府或机关必将承担起现行文件向社会公开的任务。笔者得出这一认识是基于国内外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可资借鉴。
美国1966年就制定了《信息自由法》,规定除可以不公开的几种情况外,政府文件都应公开,任何人都有了解政府文件的同等权利。其他国家,如瑞典、芬兰、法国、加拿大等国也先后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以确保公民的知政权和知情权。冯惠玲教授指出,“开展现行文件的提供利用,其他国家不是由档案部门来搞的。”[5]
2002年11月6日,《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获通过,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职权的组织是公开义务人;老百姓是信息公开的权利人;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信息不公开,公民可依法起诉政府等。
据报道,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只要这样的一部法律最终得以通过并施行,必然会对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明文规定。但无论如何,这样的一部法律绝不可能规定档案局(馆)应当设立现行文件阅览中心去承担现行文件向社会公开的工作。
总之,由于文件管理中心接收的只是处理完毕的文件,因而只能行使现行文件阅览中心的部分职能,文件管理中心并不能完全替代现行文件阅览中心。目前在现行文件公开主体缺失的情况下,在缺乏理论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档案局(馆)设立现行文件阅览中心向社会提供现行文件利用的做法,虽有越俎代庖之嫌,但还是应该值得肯定的。不过,从长远来看,我国必须进行立法,只有以法律的强制形式才能确保现行文件的依法公开,才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知政权。因此,档案局(馆)设立的现行文件阅览中心只能暂时承担现行文件向社会公开的任务,政府及政府行政机关理应是公开现行文件的真正主体。◇
参考文献:
l 、有拓展才有发展 ——档案部门开展现行公开文件利用服务工作座谈会辑要。中国档案,2002;3
2、 吴雁平.依法行政与档案服务机制创新。档案管理,2003;5
3、吴广平.珠海市成立文件管理中心。中国档案报,2003.8.14
4、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中国档案,2002;8
5、 江河.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北京档案,2003;4
(刊于《档案管理》2004-02,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