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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安徽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6-05-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安徽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协会(简称为省高校档案工作协会)。其英文译名:The Co11ege Archives Society of Anhui Province;英文缩写:CA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地处安徽省的各高等学校档案馆(室)、专(兼)职档案员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群众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与业务交流活动,增强各高校间的联系与协作,推动高校档案管理现代化,促进高校档案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笫四条  本协会在安徽省教育厅的领导下,接受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笫五条  本协会会址:安徽农业大学档案馆(合肥市长江西路13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档案法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发展高校档案事业的建议;
   (二) 组织开展高校档案工作理论、方法的研究,不定期召开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与经验交流会,通报省内外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和动态,组织评选优秀档案学术论文和编研成果,并向国家、省档案学术组织、学术刊物推荐;
   (三) 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档案业务培训和咨询活动;
   (四) 开展全省高校间的档案工作信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
   (一) 单位会员——高校档案馆(室);
   (二) 个人会员——省高校专(兼)职档案员等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拥护协会的章程,热心支持协会工作;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并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三)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高校档案馆(室)工作已满6个月的本(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
   2、热爱高校档案事业,掌握档案工作基本知识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的专(兼)职档案员;
   3、热心高校档案学术研究和积极支持高校档案工作的领导、专家;
   4、从事档案教育、研究工作或其他专业工作,关心档案理论研究,并对档案事业有一定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协会小组推荐;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进展;
   (二)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参加协会组织的团体活动;
   (四) 优先获得协会的有关资料;
   (五)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决议,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二) 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开展学术研究,撰写学术论文;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相互交流档案工作情况;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连续2年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或单位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的,均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笫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修改和通过章程; 
   (二)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理事会提交大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四年,在闭会期间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并经省民政厅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处理会务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取消资格;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人选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l/3左右。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职并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任职期间调整岗位时,由其接任者接替,并由理事会确认。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请省教育厅、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有关聘用人员;
   (四) 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下设若干个协作组分别组织本组会员开展各项活动,活动的时间与内容由各协作组自行决定。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在档案“学术研究、培训、咨询、协作”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三) 领导机关、社会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四) 银行利息。
   第二十五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所在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数5000人及以上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800元;在校学生数5000人以下的,每年交纳600元。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支出,按理事会审核的预算办理。主要有:
   (一) 协会业务活动的开支;
   (二) 协会其他必要费用开支。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聘用或委托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解聘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 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任何个人不得以本协会的名义与外部个人或公司产生不良业务往来,协会对此行为概不负责,并保留对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余额财产,在省教育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11月17日安徽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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