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藏档案编研利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2-20 发布人:杜勇 点击率:1107
为充分利用档案馆有限的阅档条件,发挥馆藏档案资源最大效用,确保馆藏档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安徽师范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馆藏档案属于国家财产,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拍照、下载或采用其它方式拷贝,违者必究。
二、馆藏档案编研利用仅限于校内,查阅者须持单位介绍信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办理申请手续,填写申请表格,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查档。
三、各单位查阅者每次最多不超过2名。进入阅档室后,由阅档室值班人员指定阅档座位,每次只可使用1台电脑。
四、查阅者须将包、手机等放在本馆提供的储物箱内,自备的饮料、水杯、雨具等应集中放置在指定地点。
五、本馆提供阅览的档案载体形式为电子文档和部分档案原件。安徽省立安徽大学至安徽大学时期(1928年-1954年)的档案原件,由于年代久远,纸张易碎,原则上不提供查阅或复制。如有特殊需要,经批准同意,仅限查阅或摘录。
六、查阅时可用手提电脑等摘录、摘抄,离开阅档室时,须主动将自己摘录、摘抄的内容交由阅档室值班人员审核。若需复制,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每个单位年内复制的用于同一专题研究的档案资料最多不超过60张。
七、查阅者已查阅半个工作日后仍需继续查阅的,须申请办理阅档证,凭阅档证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查档。否则,再次查档时须重新办理查档手续。
八、查阅者在本馆摘录、摘抄、复制的馆藏档案,仅供研究参考或在著述中引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转让或出版。经审查同意复制的档案资料,查阅者须向阅档室值班人员提供复制资料的条目,并在利用后统一交由本单位档案室留存。
九、馆藏档案编研利用查阅时间为每周二、四。
档案馆
二0一七年二月十日